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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价格和产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顺德区价格和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Price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ShunDe,英文缩写:PIDASD。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开展价格协调、维权,提供价格服务的全区性专业社会组织,是由全区各行业代表、价格理论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开展各项价格服务活动,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联系,为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产业发展,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和智慧。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下称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工业区凤新路一街33号溢华综合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区的关于价格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发挥价格杠杆的经济调控作用,推进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

(二)搭建政府与企业、社会的沟通平台,向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的委托,组织开展关于价格、产业发展、产业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价格成本调查、价格评估、价格鉴证、价格业务培训、调解价格争议、产业发展政策、产业项目策划、产业发展咨询、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核查、统计业务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价格和产业发展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定期组织专业论坛,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行业沙龙,促进信息交流,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

(六)协调规范会员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引导行业良性竞争;

(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为企业及其他行业协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中途退回会费不退。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和会员牌匾,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以会员需求为中心,在对会员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会员服务项目和年度会员服务计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结构设置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并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并设监事长。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以及特邀副会长和特邀常务理事若干名。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笫十八条  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二分之一。理事和常务理事由正、副会长办公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五)聘请决策咨询委员;

(六)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八)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报酬;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变更程序:

(一)提交顺德区价格协会会员职务变更申请表;

(二)报会长会议,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会员、颁发相应级别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平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不同行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和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指导单位审查和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会长按正常程序离任的,自然成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数量不限。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签发审核协会日常开支单据;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完成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处理日常事务;

(三)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四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监事长8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3000元/年;

普通会员1000元/年;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正常开支,可根据工作需要支付劳务、交通、通信等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管理机关和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的三十天内,报指导单位和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和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指导单位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